近日
莒县人民政府网发布
《关于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
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
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各供水企业:
为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
(一)分档水量
我县非居民用水量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行业取水定额水量2倍(含2倍)以内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行业取水定额水量2倍以上部分。
(二)加价标准
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到户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第二档水量价格在规定的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倍收取;第三档水量价格在规定的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2倍收取。对“两高一耗”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部分,价格按照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标准加倍收取。
(一)用水定额
严格执行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未覆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国家和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由城镇供水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调整用水定额(计划)。
(二)计费周期
计量缴费周期以季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四、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执行期内如有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莒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县水利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