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东港公安分局集中力量、多措并举,在全区范围进行地毯式、车轮式排查,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控,全力消除各类盲点、漏洞和隐患,织密安全防控网络。
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用人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附后)。
01
处罚房东
2022年4月10日,河山派出所民警到某村清查出租房屋,发现该村村民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刘某使用,未按规定登记上报承租人信息,遂依法李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处罚房产中介和流动人口
2022年4月22凌晨零时许,黄海路派出所民警在对石臼某公寓检查期间,发现发现外来务工人员余某未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同时发现,“日照某房屋中介”负责人孙某未按规定报告房屋承租人的流动人口信息,东港分局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余某罚款100元、孙某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处罚用工单位和流动人口
2022年4月4日,黄海路派出所民警在对海滨四路某KTV检查期间,发现该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高某等五人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遂依法对该五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信息,4月26日,东港分局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处罚流动人口
今年1月以来,涛雒派出所不断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的清查力度,先后到辖区内的多个村居、小区等地进行排查,大力宣传法律规定,督促外来务工人员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并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杨某等10人分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月18日18时30许,小海派出所民警在涛雒镇某村对九小场所日常检查时,发现违法嫌疑人范某未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依法给予范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4月18日,日照路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在日照路的某出租屋内,流动人口赵某未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依法给予赵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4月23日17时许,日照路派出所在东港区某公寓检查时,发现外来人口代某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依法给予代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4月25日,日照路派出所民警在日照南路某出租屋检查时,发现陈某未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信息。依法给予陈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申报责任主体
1、流动人口本人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