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持续提升执法办案质效,依法查办了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有力打击了侵权假冒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某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4月21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统一部署,依法对汽车配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某汽车配件经营部内有标有“图片”和“中国重汽”注册商标标识的4种汽车配件待售,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4种配件是合法取得的证明。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未销售侵犯“图片”“中国重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中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组织六个地市同时行动,菏泽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与企业打假人员组成行动组,在前期重点摸排锁定目标的基础上准确研判、突击检查,充分发挥了省市联动、政企联合的优势。
案例二
“一种吸盘式全自动砂边垒件机”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0年7月9日,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与菏泽市市场监管局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受理请求人王某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孙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曹县某村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被请求人辩称自己参与了该专利的技术设计,并且生产的产品尺寸不同。经调查审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020年7月28日,双方在曹县市场监管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未经请求人许可、授权,不得擅自制造、销售请求人的专利产品。
专利权属于专利权人,其他人无论是否参与了专利的发明创造,均无权擅自制造和销售。该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同处一个村庄,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委托执法的职责权限,运用行政调解方式高效办结案件,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是专利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成功实践。
案例三
某服饰经营店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8月18日,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鄄城县公安局移送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服装案件。经核实,某服饰经营店购进标注有“耐克”和“阿迪达斯”商标的服装和鞋414件,货值29500元。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经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认为案件构成侵权但不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第一时间查处没收侵权商品,杜绝了侵权商品流入市场,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的有益实践。
案例四
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店
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1年4月12日,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步洲皮康乐制剂外包装盒上标注有“外观专利号:ZL200630095581.8”字样。经核查,该专利权已于2009年11月18日终止,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的专利证书或专利证明。成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皮康乐”生产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该案销售者未在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要求供货方提供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无法证明产品合法来源。成武县市场监管局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高度出发,严肃查处消字号产品中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商品生产商所在地的执法机关,溯源打击侵权行为。
案例五
某工程承揽方使用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4月28日,单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某医院装饰装修工程承揽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在施工现场摆放着900张印有“图片”和“泰山”等标识的石膏板。经泰山石膏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石膏板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石膏板900张,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单县市场监管局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公布后,依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处的第一起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晰,处罚结果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王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2月1日,郓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王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郓城烧鸡”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未经“郓城烧鸡”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擅自购得标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郓城烧鸡”字样的自粘胶标签,并将标签贴到烧鸡外包装箱上在农贸市场销售。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自粘胶标签予以销毁,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农村食品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中,违法生产销售知名品牌产品的现象尤为突出。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农村偏远地区及农村集贸市场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了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也是郓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首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件,为此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经验。
案例七
某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5月6日,定陶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定陶区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酒店于2018年签订《青皮树酒店特许经营合同》,被许可使用“青皮树酒店”商标从事酒店经营。合同于2021年被解除后,该酒店仍在其招牌、客房门牌、室内用品等上面使用青皮树酒店的商标标识。定陶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认定当事人侵犯了“青皮树酒店”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收到许可方解约函后,仍在经营中持续使用许可方的商标标识,主观故意显而易见。定陶区市场监管局定性准确,查处有力,有效制止了侵权违法行为,对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八
某毛纺织有限公司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3月31日,菏泽市开发区综合监管部执法人员根据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某毛纺织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制造、销售的布料产品上使用的“LV”商标与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菏泽开发区综合监管部依法认定某毛纺织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布料和成品衣服,没收涉案工具,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LV是国际知名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较高。该案涉案产品为制作假LV的原材料,且货值金额较大。菏泽市开发区综合监管部根据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迅速行动,源头打击,彰显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无缝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案例九
某厨具店经营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1年8月16日,牡丹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厨具店检查时发现,店内摆放的煎包锅上标示有“专利号201922038276.X、201930648058.0”字样。当事人提供的2份专利证书专利号分别为ZL201930728385.7和ZL201922365273.7,与涉案产品标示的专利号不符。经核查,专利号201922038276.X专利名称为“一款全自动转炉烧饼机”,与产品名称不一致,专利号201930648058.0不存在。牡丹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增强市场竞争力,生产者有时会选择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但专利标识必须依法正确标注。本案中的销售者未对专利标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验,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十
某罐子汤店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3月2日,巨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某罐子汤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加工销售标有“谢集罐子汤”商标的真空包装罐子汤,并通过“快手”短视频平台发布销售该罐子汤的相关视频。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上涉案侵权产品信息,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电子商务和短视频营销快速发展。巨野县市场监管局迅速查明事实,认定侵权后及时从源头上制止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并删除线上视频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线上线下并行的高效处理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菏泽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