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韩忠伟
家庭住址:滨州市惠民县清河镇韩家村39号
执行依据: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额:300000元及利息
未履行标的额:30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马路遥
家庭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田庄村81号
执行依据: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额:92500元
未履行标的额:92500元
被执行人:王居英
家庭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402号9栋三单元501室
执行依据: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额:55000元
未履行标的额:55000元
被执行人:方浩
家庭住址:东营市东营区万达华府7号楼302室
执行依据: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额:55000元
未履行标的额:55000元
被执行人:朱华富
家庭住址:东营市东营区胜泰路149号33号楼3单元301室
执行依据: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2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额:1082520元
未履行标的额:1036005.31元
被执行人:王新华
家庭住址: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北李屋84号
执行依据: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东民初字第51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额:237742.59元
未履行标的额:237742.59元
被执行人:闫韦东
家庭住址: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
执行依据:(2017)鲁050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额:260000元
未履行标的额:260000元
被执行人:张新仪
家庭住址:东营市垦利区华鲁面粉厂
执行依据: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特341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标的额:141488元
未履行标的额:141488元
被执行人:张喜科
家庭住址:东营市黄河路349号(东辛采油厂东200米路北)东营腾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额:400000元
未履行标的额: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