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规有哪些亮点?如何化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4月15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张瑞对《条例》进行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历时近一年,将《条例》作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点项目,全方位实行开门立法。从法规调研到审议通过再到获得批准,历时两年时间,体现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群众参与的立法要求,充分吸收了实践经验和民众智慧,是“立法为民”理念的具体实践。
张瑞说,《条例》从实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抓起,内容上有六大方面的特点,分别对基础条件的保障作出规定、对业主大会召开难及业委会运行不规范问题进行破解、对规范物业服务作出规定、对物业使用与维护作出规定、对实行自行管理的方式作出规定、对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作出规定。
针对社会各方面普遍提出的业主大会成立难、重要事项无法作出决定的问题,《条例》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实担负起组织、指导的法定职责。只要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不管业主是否申请,其都应当及时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二是有关单位必须提供业主名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履行配合责任,提交业主名册;对拒不提交的行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纳入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同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权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名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三是筹备组发动业主协助筹备工作。对业主人数比较多的,筹备组应当以幢(楼)、楼栋单元等为单位,组织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单元长)或者招募志愿者,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四是主管部门提供示范文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业主大会成立提供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办法等示范文本。五是对业主的界定、投票权的计算、表决规则、表决方式、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公示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为实际工作提供遵循。六是对经两次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未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情形,设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继续推动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实施物业管理的常设机构,其履职是否规范到位,对物业管理活动起着关键性作用。针对现实中业主委员会运行不规范、履职不到位导致侵害业主利益的问题,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候选人名单、选举产生向主管部门备案、建立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列举当选后禁止的行为、明确资格的终止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提高业主委员会工作水平和质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