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药店经营者:
近期我省多地出现本土确诊新冠肺炎病例,疫情防控形势极为严峻。广大药店经营者一定要充分认清形势,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承担起疫情防控的社会责任。
一是严格落实“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制度。药店要从严从紧销售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菌素等“四类药品”,严格执行购药实名登记制度,做好购药人和用药人姓名、体温、身份证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信息的实名登记。
二是严格执行可疑症状患者“早报告”和“四类药品”购药人信息报告制度。药店要对发现的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的人员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可疑症状的患者,立即引导其至发热门诊就诊,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三是加强网络销售“四类药品”管理。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药店要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从严从紧销售“四类药品”,对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停止销售“四类药品”,严格执行购药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实名登记台账,严格按时间节点要求报告有关登记信息。
四是落实药店工作人员“应检尽检”。药店要全面落实“应检尽检”义务,组织工作人员按疫情防控统一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出现发热、呼吸道等可疑症状时,立即进行核酸检测。
五是落实其他疫情防控措施。药店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求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工作人员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等;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要求其佩戴口罩等。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不认真落实上述相关措施规定的药店,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同时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来源:菏泽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