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遇到“霸王条款” 您有权说“不”
执法人员来到商场检查缴款小票、订货单。
“贵重物品,离柜概不退不换”“特殊商品不退不换”……相信不少市民在购物时,遇到过商家在小票、单据上有类似的标注,可是你知道吗,其实此类条款涉嫌构成“霸王条款”。2月21日、22日,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12家大型商场、超市进行检查,共检查各专柜、品牌缴款小票、订货单(销售协议)213份,涉嫌存在霸王条款、违法条款等侵犯消费者利益条款32条。
部分小票暗藏霸王条款
2月21日、22日,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专柜、品牌的缴款小票、订货单上的标注涉嫌构成“霸王条款”。
像小票、订货单上的“特殊商品不退不换”“贵重物品,只换不退”“特殊商品不予退换,质量问题7天内可以调换”“买方订货后原则上不办理退货手续,如要求退货,视作违约”“首饰属特殊商品,不退货,不找差价”等标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部分小票、订货单上的霸王条款剥夺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以及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于处理品,新的“三包”规定,只要处理商品上未标明因“瑕疵”而处理的,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执法人员当场指导纠正
在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有的商场、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该规定涉嫌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此条款与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停放车辆收费但不承担任何责任条款的不同之处是不收费,但寄物柜是商场自愿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超市不能以不收费为由为自己免责,一旦发生物品丢失现象,商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场,执法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指导纠正。后期,执法人员将随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在此,执法人员提醒市民,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霸王条款说“不”。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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