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售、禁燃、禁放
区 域
郓城县全区域
时 间
2022年1月30日
至2022年3月15日
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郓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郓城县公安局加大对涉烟花爆竹案件的查处力度。截至2022年1月24日,该局依法查处违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7起,行政拘留8人,收缴各类非法烟花爆竹一宗。
01
东城派出所
1月9日17时许,东城派出所民警在郓城工业园区路段巡逻时,发现一私家轿车非法运输“加特林”烟花。经询问驾驶员张某与随车人员张某某,二人均承认车内装载“加特林”烟花共计50支,准备前往工业园区辖区内售卖,并且二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郓城县公安局依法将非法销售、运输危险物品的张某二人行政拘留。
02
南城派出所
1月18日15时许,郓城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辖区某小区楼下车库内,有人出售烟花爆竹。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违法嫌疑人樊某抓获,当场收缴各类烟花爆竹3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郓城县公安局依法分给予樊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03
北城派出所
1月21日,郓城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加特林”烟花。民警立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经查,刘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朋友圈非法销售“加特林”烟花11支,剩余未售出的25支被民警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郓城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1月24日,郓城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联合唐庙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夏某(男,46岁,唐庙镇村民)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民警当场查扣烟花爆竹100余箱。目前,违法嫌疑人夏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04
水堡派出所
1月23日10时许,郓城县公安局水堡派出所接辖区群众举报:辖区村民李某(男,22岁,水堡乡人)在朋友圈发布售卖烟花爆竹信息。
接报后,该所民警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当晚19时许,李某驾车在水堡乡肖垓村非法售卖烟花爆竹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车内查扣各类烟花爆竹一宗(光雷16个,爆竹50条,浏阳爆竹4盘) 。李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依法行政拘留。
05
张鲁集派出所
1月24日11时许,张鲁集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在张鲁集镇某烟花爆竹销售门市,张某(男,56岁,张鲁集镇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售卖烟花爆竹,当场查扣烟花爆竹300余箱。张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嫌疑人张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06
丁里长派出所
1月24日12时许,丁里长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辖区于屯村路口时,发现梁某(男,49,杨庄集镇人)驾驶面包车正在销售烟花爆竹,当场查获烟花4箱,鞭炮1盘。目前,违法嫌疑人梁某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案被郓城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郓城公安提醒
烟花爆竹
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
未经许可
无论是生产、运输、存储
还是销售和燃放
轻则行政处罚
重则涉嫌刑事犯罪
下一步
郓城警方
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
持续开展检查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
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公共安全 改善环境质量
全力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郓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