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关于调整日照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日照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日政办发〔2022〕2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变化,现就高污染燃料的种类及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种类
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日照市高污染燃料参照Ⅱ类(较严)执行。即: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一)日照主城区禁燃区范围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黄海的区域(不含日照港区)。
(二)岚山城区禁燃区范围:安岚大道与阿掖山北路交汇处,顺阿掖山北路向西至官山路,顺官山路向北至坪岚铁路,顺坪岚铁路向西至沈海高速,顺沈海高速向南至绣针河,顺绣针河向东至入海口,从入海口沿岸线向东至岚山港作业区西界线,顺岚山港作业区西界线向北至圣岚东路,顺圣岚东路向东至安岚大道,顺安岚大道向北至阿掖山北路的合围区域。
(三)清洁取暖(电、气代煤)改造完成区域。
莒县、五莲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燃区。
三、禁燃区管控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各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是本行政区域落实禁燃区措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
(三)对违反本通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日政办发〔2013〕32号)同时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