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着侥幸心理
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1月20日、21日
菏泽开发区三名商户业主
被分别予以行政拘留
1月20日
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佃户屯派出所
联合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
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控
集中宣传检查行动
在佃户屯办事处双庙社区
发现商户李某存在非法储存
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民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0余箱
在龙山社区
民警发现商户姚某
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遂予以查处收缴
21日下午
岳程派出所在辖区开展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检查时
发现杨董社区居民郝某
在自家经营商店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开发区警方依法分别给予三人
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收缴的烟花爆竹予以妥善处置
据悉
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1月13日
菏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已发布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1月30日至3月15日期间
开发区全区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在此时间段之外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
禁燃禁放区域内
任何时间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链接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公安机关提醒
烟花爆竹
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
未经许可
无论是生产、运输、存储
还是销售和燃放
轻则行政处罚
重则涉嫌刑事犯罪
下一步
菏泽开发区警方
将联合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
持续开展检查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
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公共安全 改善环境质量
全力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菏泽开发区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