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7月31日至8月9日,年过半百的被告人周某某因生活不顺,在东营区某某道路出口处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划伤车辆四辆,以释放心中怨气。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出击,通过监控视频锁定了犯罪对象,于同年8月13日10时许在东营区西城某某单位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钥匙一串,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四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四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要赔偿他人财产损失,还要面临刑法的惩罚。在生活中,我们遇到问题时,需冷静处理,切不可为泄私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希望广大群众通过以上案例吸取教训,理性和平解决生活中的矛盾,自觉规范一言一行,远离违法犯罪,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