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村,住滨州市滨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尹某某,并谎称与其谈恋爱,骗取尹某某信任。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韩某某以在市中办事处干工程、在滨城区一分厂干工程、给领导送礼、与他人合伙经营滨城区MAX台球厅等为由,向尹某某多次要钱、使用尹某某名义办理贷款、索要金镯子等财物,诈骗尹某某财物共计价值429847.23元。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与尹某某交往期间,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刘某某,并谎称与其谈恋爱,骗取刘某某信任。期间,韩某某以干工程、结算运费等为由,索要刘某某信用卡3张并套现,且使用刘某某名义办理贷款,骗取刘某某共计38300元。 3、2018年9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李某某,并谎称与其谈恋爱,骗取李某某信任。期间韩某某以公司需要交纳税款为由,骗取李某某信用卡盗刷并办理贷款,造成李某某损失21万元,所得赃款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流水记录等书证;2、扣押笔录;3、证人孙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盗窃罪 1、2019年1月份,被害人张某某为办理网贷,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到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以办理网贷为由获取张某某信任,后韩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刷张某某信用卡并以该信用卡办理贷款,所得赃款个人挥霍,被张某某发现后其偿还部分欠款,致使张某某损失26586元。 2、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抖音上结识被害人贾某某,并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同年10月30日,韩某某以顶任务为由获取贾某某信任后,在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贾某某手机在支付宝借呗办理贷款15000元,转入其滨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所得赃款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678147.23元,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15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有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知人知面不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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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