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0 09:29:12 来源: 日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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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管理, 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日照市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公示规范。
第二条 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均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收费公示的形式。经营者应设置收费公示牌(栏),或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第四条 收费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名称、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需要填写批准机关及文号)、位置(范围)、车位总数、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车型、免费时段、 停车场监督服务电话、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第五条 收费公示牌的规格和样式。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栏)分为:政府定价(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一)政府定价(指导价):标牌P字和收费价牌为蓝底白字;(二)市场调节价:标牌和收费价牌为绿底白字,P字为蓝底白字。第六条 位置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出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竖立、悬挂收费公示牌(栏)、电子显示屏等进行收费公示。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立停车场标志,在规划的停车场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线, 严禁在停车场范围以外收取停车费或在停车场以外设卡收费。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九条 经营者所使用的收费公示牌(栏)等式样,一式两份报所在辖区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监制。收费公示牌(栏)等由经营者自行制作。第十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旧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收费主体、收费标准等公示要素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继续使用。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如有调整,经营者应及时更换收费公示牌(栏)等的相关内容,确保收费公示准确性。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应于调整收费标准后5日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征求意见联系方式:

本文来源:日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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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杨_rizhao_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