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2021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暂住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1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在案发时系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KTV服务员。2020年10月2日2时30分许,在该KTV三楼大厅,被害人唐某某因发现自己储值卡丢失,遂与韩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与韩某某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韩某某将唐某某摔倒在地,并用膝盖顶压、双手按压唐某某左侧胸部。期间,李某某用脚踢唐某某左侧肋部。致使唐某某左侧第3、4、5、6前肋骨质断裂。经法医学鉴定,唐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包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