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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滨州这3人被曝光!禁止再做这件事!速扩……

2021-10-18 14:20:37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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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对李存刚、郭刚、白友江3人从业禁止公告


李存刚:男,汉族,身份证号:***,1972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侯庙镇后李村。
郭  刚:男,汉族,身份证号:***,1968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街道常郢居委会安庄19号。
白友江:男,汉族,身份证号:***,1958年7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山东省博兴县湖滨镇姜韩村。
2021年3月31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李存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存刚因销售假药罪,依据博兴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鲁1625刑初29号]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李存刚从羁押期间开始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1年3月31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郭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郭刚因销售假药罪,依据博兴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鲁1625刑初29号]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郭刚从羁押期间开始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1年3月31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白友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白友江因销售假药罪,依据博兴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鲁1625刑初29号]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白友江从羁押期间开始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来源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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