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滨州一足浴店!两女子被抓!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邹平某足浴店经营者,住邹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2020年9月16日,因赌博被邹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2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以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现住邹平**足浴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2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以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承租位于邹平市某门头房,经营“邹平**足浴店”(以下简称“**驿站”)。2020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到“**驿站”上班、帮助马某某管理店面、提供微信二维码收取钱款。 2021年3月份左右,马某某、张某某同意卖淫女陈某某、杨某某在“**驿站”店内卖淫,并约定嫖资分成。2021年4月1日,卖淫女陈某某、杨某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时被邹平市公安机关查获。 2021年4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在“**驿站”内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马某某系店内老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邹平市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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