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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滨州!货车与罐车相撞!

2021-10-08 08:29:53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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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车沿34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东三里村附近超车时,车辆发生侧滑,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陈某乙(男,殁年43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路**街坊人)驾驶的蒙******/蒙*****挂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致陈某乙死亡,被害人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镇**街**号)受伤。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乙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晨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检察网(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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