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一00后被抓!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博兴县**镇**村,系该村农民,住博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1年2月2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我院取保候审。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实名办理2套银行卡,以15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经查,上述2套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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