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记者从滨州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强化药品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现公布一起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希望广大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引以为戒,严格依法销售使用药品。
惠民县人民医院使用劣药案
惠民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4月1日分别购进二羟丙茶碱注射液共计5700支,呋塞米注射液3000支。购进后使用二羟丙茶碱注射液5259支,使用呋塞米注射液1809支,均为原价使用,未获利。上述药品除去抽检所用外,尚剩余二羟丙茶碱注射液381支,呋塞米注射液1131支。
上述两种药品经执法人员抽样后送达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之规定。上述药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定性为劣药。
惠民县人民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惠民县人民医院作出:1、没收二羟丙茶碱注射液381支,呋塞米注射液1131支;2、罚款2000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