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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

2021-09-13 09:53:30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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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发布信息
滨州市拟征收26宗地块
位置范围及补偿标准公布
滨州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征公告〔2021〕31号
为提供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彭李街道、杨柳雪镇。
东至:杜店街道王木匠村土地、彭李街道大河孙居土地;
南至:杨柳雪镇东孟村土地,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土地、王木匠村土地,彭李街道大河孙居土地,滨州市人民医院土地,滨州养老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土地;
西至:杨柳雪镇东孟村土地;
北至:杨柳雪镇东孟村土地,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土地、王木匠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委会、王木匠村委会;彭李街道大河孙居委会;杨柳雪镇东孟村委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杨柳雪镇。
东至:滨州市人民医院土地、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土地;
南至:滨州养老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土地、滨州市人民医院土地、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土地、杨柳雪镇东孟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土地、杨柳雪镇东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委会;杨柳雪镇东孟村委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王木匠村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王木匠村土地、滨州养老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土地、滨州市人民医院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王木匠村土地、滨州市人民医院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王木匠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王木匠村委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滨州市人民医院土地、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土地;
南至:政府储备土地,杜店街道后宋村土地、大河于村土地;
西至:滨州养老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土地,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土地、后宋村土地;
北至:滨州养老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土地、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委会、后宋村委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彭李街道。
东至:彭李街道大河孙居土地;
南至:政府储备土地、彭李街道大河孙居土地;
西至:滨州养老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土地、政府储备土地、杜店街道王木匠村土地、彭李街道大河孙居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王木匠村土地、彭李街道大河孙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王木匠村委会、彭李街道大河孙居委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滨州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杜店街道张念佛村土地;
南至:政府储备土地、杜店街道张念佛村土地;
西至:政府储备土地、杜店街道张念佛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张念佛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张念佛村委会。
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政府储备土地、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
南至:政府储备土地、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
北至:山东世金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北任村委会。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北任村委会、来家村委会、南街居委会。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北任村委会、来家村委会、南街居委会。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
南至:政府储备土地、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北任村委会。
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来家村委会、南街居委会。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北任村委会、来家村委会、南街居委会。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滨州市龙泰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来家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来家村土地、北任村土地、南街居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北任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北任村委会、来家村委会、南街居委会。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1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盘头店村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盘头店村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盘头店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盘头店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盘头店村委会。
用途:工矿用地。
地块15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沙洼魏村土地、段家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沙洼魏村土地、段家村土地;
西至:政府储备土地、沙河街道沙洼魏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沙洼魏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沙洼魏村委会、段家村委会。
用途:工矿用地。
地块16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张念佛村土地、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张念佛村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张念佛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张念佛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张念佛村委会。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17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徐家村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饮马村委会、南徐家村委会。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18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饮马村委会、南徐家村委会。
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
地块19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饮马村委会、南徐家村委会。
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
地块20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饮马村土地、南徐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饮马村委会、南徐家村委会。
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4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的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滨城区杜店街道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会同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8月20日至8月24日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滨城区杜店街道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坤明;联系电话:0543-3187102。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征公告〔2021〕33号

为提供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土地、后宋村土地、大尚居土地,滨州建设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莱钢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西至:杜店街道后宋村土地、大尚居土地,政府储备土地,滨州市君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至: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土地、后宋村土地、大尚居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大河于村、后宋村、大尚居委会。

用途: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东尚居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东尚居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东尚居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东尚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东尚居委会。

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东尚居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东尚居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东尚居土地、大尚居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东尚居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东尚居委会、大尚居委会。

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业吉刘村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业吉刘村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西至:杜店街道业吉刘村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业吉刘村土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业吉刘村。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业吉刘村土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

南至:杜店街道业吉刘村土地、山东滨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西至:杜店街道业吉刘村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北至:杜店街道业吉刘村土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业吉刘村。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杜店街道。

东至:杜店街道大张官村土地;

南至:杜店街道大张官村土地、西韩村土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

西至:政府储备土地、杜店街道西韩村土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

北至:杜店街道大张官村土地、邵家村土地、西韩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店街道大张官村委会、邵家村委会、西韩村委会。

用途: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4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的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滨城区杜店街道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会同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8 月31日至9月4日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滨城区杜店街道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坤明;联系电话:0543-3185283。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来源: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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