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山东 > 正文

严查继续!

2021-09-08 16:04:46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0
分享到:
T + -

严查继续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近日,滨州交警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未登记挂牌、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等非机动车不文明交通行为整治行动。

行动中,滨州交警在各重点路段开展检查劝导,对群众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的行为进行劝导教育,及时拦截消除安全隐患,对现场查获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挂牌依法做出处罚。行动首日,共对查获的97起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行为进行了处罚,目前集中查处行动仍在进行中...

相关链接

电动自行车处罚相关依据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二、处罚依据

(一)对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8条、第70条之规定处罚 。

(二)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1款、《办法》第24条第1款《法》第89条、《办法》第70条之规定处罚 。

(三)其它违法行为

1、对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以及挪用、涂改、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警部门将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4条、第28条、第70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2、对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 、第89条的规定,罚款50元。

3、对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 、第89条的规定,罚款20元。

4、对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89条的规定,罚款20元。

5、对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89条的规定,罚款20元。

6、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89条的规定,罚款50元。

7、对未满16周岁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 ,罚款20元。

8、对违法载人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7条第5、6、7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罚款10元。

9、对路面违法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 、第89条的规定,口头警告。

10、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第89条的规定,罚款10元。

最后

滨州交警提示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未办理电动车号牌的车主

请尽快办理电动车登记挂牌

骑乘电动自行车请佩戴好安全头盔

来源:滨州交警发布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分享到:
跟贴0
参与0
发贴
为您推荐
  • 推荐
  • 娱乐
  • 体育
  • 财经
  • 时尚
  • 科技
  • 军事
  • 汽车
  • 房产
+ 加载更多新闻

【TED】怎么就你减肥比别人难

热点新闻

态度原创

阅读下一篇

返回网易首页 返回新闻首页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