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经开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湾长制办公室联合会签《关于建立“湾长+检察长”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挥区检察院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和区湾长制办公室统筹谋划、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破坏海湾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行为,推动全区海湾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高。
“湾长+检察长”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将围绕海湾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执法监管等工作,重点打击涉海湾违法行为,特别是未经许可设置入海排污口,在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进展缓慢的,排污口整治过程中不担当作为或推诿扯皮的,超过相关排放标准向海湾排污或者直接排放污水;向海湾及岸线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含重金属、剧毒物、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废水、废物、废渣及其他工作废渣、城市垃圾、废物等;沿海湾未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处理设施配建不到位,防护措施不落实或者存在污染水环境隐患等;未经许可和不按照许可要求建设涉海湾项目等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问题。
发现涉海湾违法行为时,区湾长制办公室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职。对属于区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收到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依法审查,及时作出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等决定,必要时可请求区湾长制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协助。
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相关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慢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将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区湾长制办公室。对于涉海湾的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区检察院可支持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依法提起诉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