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况
(2021)最高法民申2589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宇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枣庄市峄城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申请再审称:
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于2017年6月16日按照案涉《贷款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向峄兴公司邮寄并公证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宣告函》,应为有效送达。因峄兴公司填写送达地址有误导致送达不能,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二、法院视角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借款的罚息、复利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
因峄兴公司经营及财务出现重大危机,且涉及多宗法律纠纷及失信执行案件,严重影响案涉债权安全,平安银行昆明分行提前宣告借款到期,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
虽然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主张已送达《贷款提前到期宣告函》给峄兴公司,并进行了公证,但并未举证证明峄兴公司实际收到该函,峄兴公司亦予以否认。
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申请再审主张系按约定的方式和地址寄送,但并未就双方特别约定了送达方式和地址,且向该送达地址寄送有关文件即视为送达等问题进行举证。
因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于2017年7月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峄兴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签收起诉状副本,二审法院以峄兴公司签收起诉状副本的次日作为计算罚息和复利的起始时间并无不当。
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关于应以其向峄兴公司邮寄并公证送达《贷款提前到期宣告函》的时间作为罚息、复利计算的起始时间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对银行的启示
银行示范合同中一般约定了“送达地址条款”,但如本案所示,约定内容不完备,从而给对方当事人以抗辩理由。银行工作人员在实务中应对对方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必要核实,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送达。
以下为上海市高院日前推荐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建议条款”,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