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一超市出售过期冰红茶!法院判赔1000元!
近日,滨城区法院对付某诉某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超市销售一瓶过期冰红茶被判支付原告价款损失3元和赔偿金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作出后,超市未上诉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0年12月,付某在某超市以3元的价格购买冰红茶一瓶,饮用时感觉味道不同以往,一看发现已超期一个月,遂向超市索赔,但超市只同意赔偿300元,双方协商未果,付某将超市诉至法院。
滨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出售过期冰红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之规定赔偿原告价款损失3元、赔偿金1000元,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滨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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