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山东 > 正文

凌晨!滨州205国道一快餐店发生持刀伤人事件!有人受伤!

2021-08-26 10:09:26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0
分享到:
T + -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信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5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信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3时许,在滨阳路与205国道路口北300米路东侧宋某某经营的快餐店门口,被告人李某甲与谷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后宋某某和被告人李某乙到场,宋某某持钢管殴打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持水果刀追打被害人宋某某,过程中被害人宋某某摔倒,钢管落地,被告人李某乙与被害人宋某某厮打在一起,后被告人李某乙持刀将被害人宋某某摁在地上,被告人李某甲从地上拾起钢管殴打被害人宋某某腰部、头部、后背等部位,致使被害人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存在腰1、4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一根、水果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证人谷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8、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有话好好说!

冲动是魔鬼!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分享到:
跟贴0
参与0
发贴
为您推荐
  • 推荐
  • 娱乐
  • 体育
  • 财经
  • 时尚
  • 科技
  • 军事
  • 汽车
  • 房产
+ 加载更多新闻

【TED】怎么就你减肥比别人难

热点新闻

态度原创

阅读下一篇

返回网易首页 返回新闻首页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