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对淄川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的一起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结案,案件当事人莱阳市**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缴纳了10000元罚款。
2020年7月15日凌晨5点13分,山东省莱阳市**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FAZ***通过青周路淄川区黑旺段寨里镇西坡村1公里(S509K41+670)处时,淄博市淄川区交通运输局设置在该处的非现场执法动态称重仪检测设备显示该车为6轴车,限重49吨,实际车货总重为69.04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
淄川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认定该莱阳市**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超限违法运输行为后进行依法立案,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先后给该运输公司邮寄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要求该公司按规定时间到监察大队接受处罚,但是该公司在收到执法文书后置若罔闻,拒不接受处罚。对此,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于2021年3月24日正式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区人民法院在经过立案、审查等程序以后依法给案件当事人莱阳市**运输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罚款的行政裁定书。目前案件当事人已向法院缴纳了10000元罚款,该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并结案。
下一步,淄川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将按照“移动污染源大会战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通过联合执法和非现场执法方式加强对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与法院、交警以及系统内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通过有力的法律手段和科技手段来提高执法效率和处罚结案率,为营造平安、畅通的公路交通通行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通讯员 高荣长 王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