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通告一:
被执行人:刘书华
家庭住址:惠民县麻店镇南路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306096712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申请执行人盖涛诉刘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425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1年04月25日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偿还案款。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此种毫无诚信的行径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不容于威严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43-5327278
联系人:惠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刘法官
悬赏执行通告二:
被执行人:王胜元
家庭住址:惠民县姜楼镇王合普村40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7711053594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申请执行人郭方中与王胜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1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90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1年04月21日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偿还案款。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此种毫无诚信的行径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不容于威严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43-5327749
联系人:惠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蒋法官
惠民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