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7月12日,由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袭警罪一案一审获有罪判决,这也是自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罪名以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袭警罪案。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同二十余名工友在某楼盘售楼处聚集闹事,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亮明身份并处置。被告人张某某以头顶、撕咬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名警察大腿受伤,经鉴定,该民警伤情系轻微伤。
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普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妨碍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了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工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执法权威不容挑衅。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每一名公民在面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都应积极配合,不可随意阻挠,更不能对执法警察人身进行暴力攻击,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