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地!补偿标准公布!涉滨州多个村居、社区…
2021-07-28 08:38:04 来源:
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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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供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东至:青田街道博二村、博一村、西刘村、滨州市力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 西至:青田街道博二村、西刘村、山东微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田街道博一村委会、博二村委会、西刘村委会。 西至:小营街道小后居、山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小营镇政府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小后居委会、小前居委会。 西至:小营街道姜家居、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乘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姜家居委会、小后居委会。 北至:小营街道小后居、滨州市滨城区小营镇供销合作社土地。 东至:小营街道小后居、小前居、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小后居委会、小前居委会。 东至:小营街道常元居、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学土地; 西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土地; 北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土地。 东至: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土地; 东至: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营街道许王村委会、张道居委会。 东至:小营街道黄王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土地;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4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涉及区片等级为III级,每亩补偿6.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按照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营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7月26日至7月30日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此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营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联系人:张奕凡;联系电话:0543-3160164。 为提供滨州市滨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东街道北海新城社区居委会。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梁才街道白鹭湖社区居委会。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4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亩补偿6.50万元,Ш级区片每亩补偿6.3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的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滨城区市东街道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滨城区财政局、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7月26日至7月30日由滨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滨城区市东街道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滨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联系人:路景强;联系电话:0543-8155873。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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