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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一男子欠钱不还!债主持铁棍将其轿车砸坏...

2021-07-26 14:39:08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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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1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住邹平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22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邹平市**小区东门门口找其朋友高某某索要欠款,高某某拒不归还,赵某某想到自己父亲生病急需要钱非常生气,便从路边花坛里找到一根铁棍,赵某某用铁棍将高某某的前夫张某某停放在门口辅路上的鲁M****号白色大众凌度轿车砸坏,致使该轿车左右前大灯、左右后尾灯、前后风挡玻璃、天窗玻璃等多处损坏。经邹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白色凌度轿车损失价格为14500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对赵某某予以谅解。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说明、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邹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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