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多家外卖门店被举报!经查属实!建议立案调查!
2021-07-23 14:14:16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近日,信用滨州发布行政处罚公示。

事由:2021年4月26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内容称:举报人于2021年4月18日通过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在当事人店铺内订购了凉拌黄瓜1份,价格16元,米饭1份,价格2元,共计花费18元,订单号码:2148531727814987240,收到菜品后发现不卫生,查看其在平台备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中不包括冷食类食品制售。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4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饿了么外卖平台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举报人所称订单属实,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和其经营场所内经营有凉拌黄瓜,属于冷食类食品。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建议立案调查。依据: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3.1违法行为类型:在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事由:2021年4月26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内容称:举报人于2021年4月18日通过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在当事人店铺内订购了拌黄瓜1份,价格15元,炒饼1份,价格12元,共计花费27元,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中不包括冷食类食品制售。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举报人所称订单属实,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涉嫌在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建议立案调查。依据: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3.1违法行为类型:在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事由:2021年4月26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内容称:举报人于2021年4月18日通过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在当事人店铺内订购了姜汁松花蛋1份,价格16元,驴肉火烧-肉加老汤冻1份,价格9元,共计花费25元,订单号码:2148533706100411880,收到菜品后发现不卫生,查看其在平台备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中不包括冷食类食品制售。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4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饿了么外卖平台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举报人所称订单属实,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和其经营场所内经营有姜汁松花蛋,属于冷食类食品。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建议立案调查。依据: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3.1违法行为类型:在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事由:2021年4月26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内容称:举报人于2021年4月18日通过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在当事人店铺内订购了凉拌猪头肉,收到菜品后发现不卫生,查看其在平台备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中不包括冷食类食品制售。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4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饿了么外卖平台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举报人所称订单属实,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和其经营场所内经营有姜汁松花蛋,属于冷食类食品。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建议立案调查。依据: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3.1违法行为类型:在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事由:2021年4月26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内容称:举报人于2021年4月18日通过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在当事人店铺内订购了多种水果混合果切拼盘1份,花费15元,订单号码:2148530719344921637,收到菜品后发现不卫生,查看其在平台备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中不包括冷食类食品制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对饿了么外卖平台和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举报人所称订单属实,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和其经营场所内经营有水果切等冷食类食品。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建议立案调查。依据: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3.1违法行为类型:在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来源:信用滨州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为您推荐
- 推荐
- 娱乐
- 体育
- 财经
- 时尚
- 科技
- 军事
- 汽车
- 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