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通告一:
被执行人:苏阳
家庭住址:惠民县城关南环东路161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512050256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申请执行人张立国申请执行苏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苏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立国借款22800元及利息(以22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1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偿还借款。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此种毫无诚信的行径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不容于威严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悬赏执行通告二:
被执行人:王朋波
家庭住址:滨州市滨城区沙河办事处台子王村196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8802111955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宏兴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朋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20)鲁1621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被执行人王朋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支付15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1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偿还借款。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此种毫无诚信的行径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不容于威严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悬赏执行通告三:
被执行人:闫永娥
家庭住址:惠民县姜楼镇姜北路32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7806303568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申请执行人李光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永娥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21)鲁162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被执行人闫永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支付2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1年05月13日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偿还借款。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此种毫无诚信的行径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不容于威严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悬赏执行通告四:
被执行人:朱瑞
家庭住址:惠民县香格里拉小区15号楼2单元301室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8604203611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申请执行人高爱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20)鲁162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被执行人朱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朱瑞偿还原告高爱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1年04月15日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偿还借款。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此种毫无诚信的行径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不容于威严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惠民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来源:惠民县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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