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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环保查获一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2021-07-21 09:54:51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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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利用无人机航拍查获一家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强化信息化手段运用,通过借助无人机航拍手段,高空视角、多方位进行违法线索发现,精准溯源查找,缓解污染源多、执法人员少和环境违法行为难发现、难取证等问题,做到环境违法问题精准发现、及时处理。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4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秦口河周边区域进行无人机巡飞,发现秦口河东岸堤坝处有排口向秦口河排放污水。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溯源,在排污口东南方向约1.5公里处发现一根断口黑色管道正在排放污水。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沾化分局,对现场进行进一步勘察,经调查,该黑色管道为沾化某盐化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排至盐田管道。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黑色管道所排污水pH值小于1,属于危险废物。

二、调查情况

经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执法人员调查,黑色管道为沾化某盐化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吹出卤水)排放管道。经查阅该公司环评资料,该企业提溴后的吹出卤水应排入厂区四周的盐田。对企业责任人进行调查,该企业自2021年2月19日开始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吹出卤水于2月24日开始由盐场北侧一处闸口流入秦口河。调查完毕后,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立即责令企业停产、停止废水外排。2月25日,对企业非法外排口拆除并封堵缺口。经第三方检测,排水当日黑色管道排水口废水pH值小于1;化学需氧量977mg/L,超标18.54倍;氨氮7.45mg/L,超标0.49倍;总磷42.0mg/L,超标83倍。因废水pH值小于1,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废水界定为“有毒物质”。

三、处理情况

该企业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3月10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已对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拘捕,目前检察机关已将该案件诉讼至法院,案件正在审理中。

四、案件启示

本案系通过无人机区航拍精准发现企业非法排放口,锁定企业违法排放有毒物质行为的典型案例,对违法排污企业,具有震慑力和示范作用。

本案中,通过无人机非现场监管手段,实现环境违法问题精准发现,及时启动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机制对涉事企业进行联合调查、证据固定,实现案件的讯速侦破、查处彻底。当地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实施一律关停。

来源:滨州环境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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