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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万元!滨州一92年女子被抓!

2021-07-16 10:20:43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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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2********,汉族,大专文化,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纳,住博兴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擅自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828万元。其中392.3425万元用于在“**财富”赌博网站赌博,500万元交与网恋对象“**”用于营利活动,30万元借给“**”,部分用于偿还信用卡及网贷。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兴县人民法院

来源: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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