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恒丰银行等
六家监管银行有关行为的通报
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聊建字(2021) 21号)文件要求,市城区各监管银行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住建局报送监管账户上月对账信息”。
截至2021年7月14日上午12时,仍有恒丰银行、日照银行、济宁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和北京银行未按照要求向我局报送监管账户上月对账信息。按照有关要求,现对上述六家机构进行通报,并自即日起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新签业务。希望上述银行吸取教训,立即整改;其他银行亦要引以为戒,加强管理。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