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夫妻俩被抓!竟将手伸向了…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惠民县**镇**村。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惠民县**镇**村。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夫妻二人,在2020年4月份至8月份期间,利用在惠民县**镇牧原三厂工地打工的有利条件,在下班时结伙多次窃取牧原三厂工地建材,并将窃取的建材藏匿于***镇***村家中。后经鉴定,于某某、王某某盗取的建材价值为*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及照片;3.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赵某某、高某某证言;5.被害人李某某陈述;6.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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