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3252001********,高中文化,群众,住滨州市沾化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月1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王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街道**村)发生争执,多次到王某甲所住**宿舍门口敲门滋事。12月29日凌晨1时30分许马某某又将王某甲从宿舍叫出来聊天,王某甲将马某某送至楼下,未经王某甲同意凌晨2时许,马某某强行将王某甲抱起放在汽车副驾驶座上,将朋友聂某某、王某乙送回家中后,马某某将车停在沾化区体育场馆东门与王某甲在车内聊天。期间马某某电话通知聂某某拿钥匙,凌晨2时30分许马某某接上聂某某,将王某甲强行带至**小区**房附近,王某甲不同意下车,马某某强行将王某甲拖下车后,用手掐王某甲脖子,拽其衣领并对其辱骂,后在汽车后备箱中拿出棒球棍对王某甲进行恐吓,王某甲围着聂某某跑,马某某持棒球棍围着聂某某追,马某某追了几圈后将棒球棍放置到后备箱时王某甲趁机逃脱。
经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沾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年少可以轻狂
但是也要在法律、情理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