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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男子试驾,竟直接把车开回家了...

2021-06-30 09:56:26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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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开检刑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市**镇**村**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至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站前财富广场,欲以购买二手车需先试驾为由夺取车辆,被害人张某某同意其试驾申请后,王某甲驾驶鲁******号黑色大众桑塔纳牌二手轿车,驶离试驾区域,不顾张某某阻拦将该车开至**市**镇**村的家中在此期间,张某某多次电话联系王某甲确认车辆位置,催要车辆无果。经滨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汽车价值7000元。
  该车辆于2019年1月27日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被抓获归案。
  2.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证实王某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鲁******号黑色大众桑塔纳牌轿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鲁******号黑色大众桑塔纳牌轿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鲁******号黑色大众桑塔纳牌轿车系由其经营的二手汽车,2019年1月13日王某甲以试驾为由强行将其开走的事实。
  6.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车辆被追回,并且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4日

来源:掌上滨州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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