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沾化**局合同工人,住滨州市沾化区**街道**超市(户籍地滨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1月8日17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源街道王皮村好车居车业附近时,因对行车道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及时关闭远光灯,致使王某某出现视野盲区,王某某未及时采取减速等制动措施,与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行人被害人张某某(男,殁年44周岁)、谨某某(男,殁年50周岁)二人发生碰撞,致使两名被害人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2021年5月8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