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12309中国检察网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9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滨州市沾化区**街道**小区6排1号5单元401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提供毕业证书、照片、印章等信息,让微信好友昵称“红太阳1356104****”(微信号******,备注“办假证”)的人帮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公司印章等,并支付相关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提供印章信息,从“红太阳1356104****”处伪造了一枚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微信支付相关费用。2.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提供印章信息,从“红太阳1356104****”处伪造了一枚沾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并微信支付相关费用1.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提供照片、毕业证等信息,从“红太阳1356104****”处为名叫刘某乙的人伪造了一本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证和刘某甲自己的一本山东大学的本科毕业证,并微信支付320元。2.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提供照片、毕业证等信息,从“红太阳1356104****”处为名叫李某某和孔某某的人伪造了两本淄博职业学院的中专毕业证,并微信支付300元。3.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提供照片、毕业证等信息,从“红太阳1356104****”处为名叫李某的人伪造了一本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的大专毕业证、一本三级安全评价师证和刘某甲自已的一本三级安全评价师证,并微信支付500元。4.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提供照片、毕业证等信息,从“红太阳1356104****”处为名叫马某的人伪造了一本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的大专毕业证,并微信支付220元。5.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提供照片、毕业证等信息,从“红太阳1356104****”处为名叫荣某某的人伪造了一本青岛化工学院的毕业证和一本高级工程师资格证,并微信支付400元。6.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提供印章信息,从“红太阳1356104****”处伪造了一枚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实验学校印章。7.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提供印章信息,从“红太阳1356104****”处伪造了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印章、赵某某方章、张某签名章,并微信支付180元。后刘某甲以山东**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伪造的印章冒用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资质出具了山东**化工有限公司酸性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的环评报告、山东沾化**有限公司含酸废水预处理改造项目的环评报告、滨州市沾化区**有限公司煤改醇基燃料锅炉项目的环评报告、山东**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供热锅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环评报告。8.2018年3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提供印章信息,从“红太阳1356104****”处伪造其他公司印章11枚。1.伪造的毕业证、印章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路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5.文书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数罪,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