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存在着大量合同履行违约的情形,而此时,有的案件是按照民事纠纷的原则去处理,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但有的案件当事人却被认定为合同诈骗,最后被判刑承担了刑事责任,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能为正常、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也能准确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改编案例
卓某因自己的A公司经营需要,急需资金周转,遂和林某协商利用林某名下的四套房产,以A公司的名义从银行贷款,同时,卓某和林某还签订《借用房产抵押贷款协议》,贷款成功后,卓某需向林某每月支付相应的利息,后,A公司收到了银行发放的贷款600万元,卓某也按约定向林某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但因卓某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无法向银行偿还该笔贷款,致使林某的房产将遭到银行处置,被依法拍卖。后,林某向警方报案,卓某被逮捕,但卓某被一审法院宣判无罪,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卓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参考(2018)闽01刑终939号
法院观点
图源网络
一审法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卓某借用林某房产向银行贷款时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卓某是否实施了隐瞒、欺诈等合同诈骗的相关行为存疑,在案证据无法排除相关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卓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存疑,现有证据中证实被告人卓维春构成犯罪的相关证据未达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及慎用刑罚的刑法谦抑性要求,依做出判决:卓某无罪。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原审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债台高筑、严重资不抵债的真实财产状况,以支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林某拿出房产为其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XX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且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6)闽0103刑初735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要点总结:
通过大量的案例检索,结合法院的裁判思路,区分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主要从以下三点来评判:
从动机目的上区别
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
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别
01.动机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签订合同,并希望通过合同履行,互惠互利,实现正当的经济目的,获得合法的经济利益,赚取合法利润。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与对方所签订的合同虽然为是真实的,但却根本无意履行或基本不想履行,具有这种目的行为人均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2、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
3、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是否履行义务,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上的不利条件,使行为人最终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如果返还了货款、定金、标的物等等,就意味着尚未形成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可以认定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签约时具有相应的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也基本无虚假,开始行为人没有骗取的故意,虽有一定欺诈性质,如夸大履约或担保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指标等等,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外在原因,虽经行为人积极努力,但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行为人也不具有非法所有或占有的故意,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02.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
由于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为了谋求合法经济利益而签约的,因此,他们在签约时,一般都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即便夸大了履约能力,签约后一般也都会设法创造条件,履行义务,以期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具有积极的履约行为。
而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有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或虽有实际履约能力,但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不会实施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履约行为。有的犯罪分子可能会为了应付对方讨债或逃避法律制裁而作些表面文章,或利用连环诈骗、“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但这些都不是真正的履约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而不履行。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但根本无意履行合同,承担义务,只想单方享受权利,没有实际履约行为,这种行为应属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2、无履约能力也不履行的。既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又无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对于对方来说只能是虚假的,就是比较典型的利用合同诈骗。但有一种情况应属例外,即有的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履行能力,但签约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具有积极的履约行为,最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虽造成了一定损失,但确实做出了真正努力,并不逃避债务,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3、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和部分履约行为的。当事人在具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夸大履约能力的办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4、虽有履约能力但迟延履行。从订立合同时起就无履行的意愿,而是想通过签订合同得到对方货款为自己经营,当对方索要时采取拖赖方法,千方百计延缓还款时间,从而在长时间内占有他人资金,使对方失去了实际上的支配权,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管合同是否真实,符合法定数额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5、具有履约能力而故意不按合同规定内容履行的。有的行为人签约时和签约后都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条件,但合同签订后,货物或货款一旦到手,不是按合同积极偿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对方追得紧了或一经诉讼,便将自己的积压产品或滞销、低劣商品用以抵债务;或有计划、有准备地让法院扣押、查封、变卖,从而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客观上实现了非法所有或占有的目的,视具体情况,有些应按合同诈骗犯罪处理。
03.具体情节和后果
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还要从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成立过程中及其内容是否具有欺骗性。利用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从合同的要约或承诺到签订的过程,一般都充斥着欺诈行为,合同纠纷虽然也有一定欺诈性质,但它是局部的、某一方面的,并不是从本质上的虚假。
2、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主要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对于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一是审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本身就具有诈骗性质。二是审查代理权限。三是审查所签订合同是否超越生产、经营范围,是否违背经营方式。
3、签约后的态度特别是对待违约的态度如何。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违约之后,如果表示承担违约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补偿对方所受损失的,基本说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骗取他人财物,应视为合同纠纷。那种明知自己不可能履行合同,也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行动,签订合同取得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溜之大吉或避而不见、百般百耍赖,或虽承认违约或签应赔偿,但不见诸行动,使对方无法追回损失的,才应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4、对取得的财物如何处分,即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心理态度。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了按时履约,往往将货款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运输费用等合理开支上,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由于具有非法所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便任意挥霍,或用来偿还其他债务,或非法用于其他经营,或携款潜逃,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主要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5版)(中册)》,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
3、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4、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5、 《人民法院案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