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
本《办法》更加注重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有:
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城市建成区包括主城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盐铁路(原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黄海的区域;
岚山城区:北至坪岚铁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绣针河、东至黄海的区域;
五莲、莒县人民政府依据县城建成区域自行划定重点管理区。
在《办法》施行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情况,对重点管理区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设置、管理,依法查处涉犬违法行为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妨害城市管理以及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控制、无害化处理,配合公安机关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办法对养犬管理源头作了规范。
一是规定了养犬的基本条件。居民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二只,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不得养犬。
二是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材料,携犬办理信息登记,办理犬证和相关手续。养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十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三是实施养犬缴费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养犬的,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额度由省政府批复后对社会公布。
四是细化养犬行为规范。养犬扰民、影响公共秩序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办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居民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定了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禁止占用公用区域养犬,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是规定了义务性行为。主要包括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二米的牵引绳(链)牵领,主动远离他人,即时清除犬粪等。
三是规定了禁止养犬及携犬进入的区域。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的集体宿舍区、室内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外公共健身区、休闲娱乐区等。
四是增加了禁养犬的品种。按照前期调研并征求群众意见,将马里奴阿犬、中国细犬、黑狼犬列入禁养犬名录。
《实施方案》制定了我市重点管理区内要实现“三个三”的工作目标,即:
▲一年内《办法》社区宣传知晓率、免疫犬只建档率、养犬登记办证率达到“三个100%”;
▲社会面上的流浪犬问题、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问题、禁犬区域场所内携犬遛犬问题“三个基本解决”;
▲遛犬不按规定牵领问题、携犬出户不即时清除犬粪问题、涉犬纠纷问题“三个明显减少”。
一般管理区内,做好犬只免疫、烈性犬大型犬管理等文明规范工作。
一是自即日起至4月30日为宣传筹备阶段。各区县(管委)、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多层面、广角度、全方位的集中宣传活动,并完成养犬管理系统建设、设立“一站式”免疫登记服务点、成立工作专班、建设犬只收容留检所等筹备工作。
二是5月1日至8月31日为集中登记办证阶段。5月1日起,正式启动犬只登记和犬证办理工作,采取现场服务、网络服务、预约服务等方式,受理审核养犬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后,服务点负责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发放智能犬牌,并做好信息登记、证件办理等工作。
三是9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联合整治行动。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四是自10月1日起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巩固整治成果,常态化开展执法,推动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