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规定共16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下面小编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二庭负责人就该规定《答记者问》对本次规定的有关民商事领域可仲裁的内容进行解读。
第二条第一款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是关于发卡行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是指一方未经充分协商预先拟定并在签约时重复施用的条款。该规定呼应了《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实践中,持卡人申请银行卡时,发卡行容易忽略对持卡人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而持卡人作为一般自然人,对金融领域的专业词汇以及各项表述和计算方式不能够完全理解甚至存在误解,这对于持卡人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为了保护持卡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银行卡规定》第2条为发卡行附加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实践中发卡行会通过标粗、醒目字体、核心条款手动填写等方式进行提醒,但这不代表发卡行只要尽到了提示或说明义务格式条款就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497条还对格式条款的三类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例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绝对无效,这意味着当发卡行出现了上述情形,审判机构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从而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第二条第二款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由于我国的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的利率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制,因此实践中关于金融借款能否适用民间借贷相关规定上限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民间借贷规定》)对利率的保护分别设置了24%、36%的上限,实务中其他案件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等也往往以该规定为参考。而2020年新的《民间借贷规定》将民间借贷的上限调低至同期LPR的四倍,该规定又作为了金融领域新的参考标准。《银行卡规定》第2条第2款正是基于上述问题明确了过高息费、违约金的调整范围,赋予了审判机构综合衡量利率是否过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意味着金融借款案件不必一定遵照新《民间借贷规定》关于LPR四倍的规定,而应更多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对违约方的责任进行认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即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含诉讼或仲裁)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时,诉讼时效可重新起算。因此《银行卡规定》第3条也同样呼应了《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规定第3条详细列举了中断的情形,其中第2项规定的催收方式采用了到达主义,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持卡人或其授权人签收书面催收通知的规定,这也符合送达条款的设置目的,即发卡行向持卡人预留的地址寄出通知应视为有效送达,否则容易增加持卡人往往通过拒收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风险。
除上述规定外,《银行卡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对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进行了规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的多样性、复杂性,《银行卡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根据纠纷产生主体的不同,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银行卡规定》第十四条还涉及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等内容。
综上,《银行卡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从新发展阶段出发,依法对银行卡交易秩序以及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依法保障了持卡人合法权益,对金融案件的相关当事人拟定合同条款、维权渠道及审判机构审理金融借款案件的裁量权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