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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295号,江苏金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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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亿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朱永宁、万贤良、涂明明、袁星星。
03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3日,科特公司(甲方)与金涛公司、朱永宁(乙方)分别签订了一份《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甲方与亿舟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乙方将无条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甲方所获取的固定收益及本金的差额补足义务,乙方对上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
一、差额付款补足义务:
(一)差额付款补足义务范围:在借款合同约定之合作期限,即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如果甲方未按该协议约定获得或未足额获得甲方所投入之本金及按约定之固定收益率计算之借款收益的,乙方应根据下述第(二)条的约定,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划款以补足差额部分。乙方须补足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甲方本金20000万元与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即每季度收益800万元,乙方的差额付款义务直至甲方按合同足额获得本金及各期预期收益或者甲乙双方确定的其他日期为止。
(二)差额付款义务的履行:在满足上述条款所述差额付款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承担差额付款责任。乙方应于收到付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按本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差额补足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滞纳金:
(一)如甲方实际收取的本金及借款收益不足约定之本金及固定收益,则差额部分计收逾期滞纳金并由乙方承担,其中逾期滞纳金金额=(甲方应获得的本金及固定收益-甲方已实际收取的本金及借款收益)×每日0.5‰×滞纳天数。
(二)若乙方未及时足额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则未补足金额部分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滞纳金,直至乙方补足为止:滞纳金金额=(乙方应差额补足金额-乙方实际差额补足金额)×每日0.5‰×滞纳天数。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属于乙方违约,乙方须承担本协议约定的滞纳金外,还须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金涛公司上诉请求:关于《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认定。该合同性质为担保合同。即便金涛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应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认定问题:
科特公司分别与金涛公司、朱永宁签订的两份《差额补足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差额补足协议》约定,金涛公司、朱永宁已充分知晓其在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风险,并承诺将无条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科特公司所获取的固定收益及本金的差额补足义务,金涛公司、朱永宁对上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差额补足协议》并未明确约定金涛公司、朱永宁系为《借款合同》项下亿舟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且从《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看,差额补足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不具有债务从属性,一审判决认定金涛公司、朱永宁属于债务加入,并无不当。金涛公司关于其在《差额补足协议》中提供的仅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朱永宁为金涛公司持股90%的股东,其作为金涛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代表金涛公司在《差额补足协议》上签字确认所作出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判令金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