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8 09:20:17 来源: 日照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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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经常说:
5月13日7时30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山海天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山海路海事学院附近发生一起三车相撞交通事故。该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名身着蓝色上衣的男子乘鲁L7***6号牌肇事小型普通客车离开,不久再次返回。此时,身着灰色上衣的夏某自称是鲁L7***6号牌车辆驾驶人,来到现场。
当民警询问肇事车辆的行驶轨迹及事故发生过程时,夏某支支吾吾,前后矛盾。民警发现异常后,立即通过夏某的手机微信进行调查发现,正是夏某的老板王某,也就是之前乘车离开现场后返回的身着蓝色上衣的肇事驾驶人指示其前来顶替。 在调查中民警得知,今年1月份,王某因驾车在莒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驾驶证被记12分,至此次事故发生时仍未学习合格。于是,就耍起了“小聪明”,让自己的员工夏某替自己背锅。没想到,被民警识破。
5月19日,交警山海天大队依法对王某驾驶证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并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作出驾驶证记12分、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8日14时许,交警岚山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岚山路岚山区人民法院路段,路边的路灯杆,以及绿化带内的小龙柏等被一辆小型汽车碰撞,碰撞后肇事者逃逸。 该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发现,鲁AQ****号牌小型汽车存在肇事逃逸嫌疑。于是,立即通知车主郑某到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当日下午15时,迫于压力的郑某到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并对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对郑某肇事逃逸的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 4月21日21时30分,邹某驾驶鲁LWD***号牌小型轿车,沿市区文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淄博路交叉路口南侧时,与前方顺行的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孙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邹某弃车离开现场。经查勘事发路段监控视频,办案民警锁定车辆驾驶人为邹某。到案后,邹某对肇事后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5月11日,邹某被依法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15日14时许,刘某无证驾驶鲁L3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市区枣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州路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张某驾驶沿莒州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鲁LMC***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刘某找人顶替,被办案民警发现疑点。后经反复政策攻心,刘某最终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5月12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信号灯规定三项违法行为,刘某被依法处以罚款3200的行政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驾车或弃车逃逸,这种行为,将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如保险公司的拒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加重追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司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 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由车主自行掏腰包。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本文来源:日照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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