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4 10:50:33 来源: 日照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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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五莲县城利民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1MB2811691F。被执行人五莲县中至镇中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中至镇中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21K2121744XL。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审查的申请执行人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准予强制执行莲综执罚决字(2020)ZZ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20年9月1日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五莲县中至镇中至村民委员会涉嫌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查明,五莲县中至镇中至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五莲县中至镇中至村村东占地搞建设,占地总面积3698平方米,占地性质为设施农用地。该宗占地属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检查时集贸市场已建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五莲县中至镇中至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9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五莲县中至镇中至村民委员会作出莲综执罚决字(2020)ZZ008号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73960元。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内交纳,逾期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上事实有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执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五莲县中至镇中至村民委员会涉嫌违法占用土地一案违法事实清楚,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综执罚决字(2020)ZZ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其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均符合法律规定。五莲县中至镇中至村民委员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综执罚决字(2020)ZZ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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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文_rizhao_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