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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8日,我单位接到水利局来函:水利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我市洛城街道的某公司取水量超过许可取水量,未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接到来函后,我局水粮执法中队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水利局所发现情况属实,我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依据
经调查核实,本案当事人未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之规定。
处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未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温馨提醒: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来源:寿光综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