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确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提高济宁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困儿童及困难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全市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后,将惠及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困儿童及困难残疾人33.3万余人。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确保提标工作顺利推进、高质量完成。
济宁市自2010年建立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来,连年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做到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低保标准实现了“十七连增”。本次提标工作将于5月20日全部完成。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月719元提高到791元
农村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月537元提高到591元
低保补差水平要与低保标准同步增长
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1760元提高到1936元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540元;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980元提高到1078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照料护理标准
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38元;
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由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19元;
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
由每人每月170元/173元提高到191元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54元
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由每人每月113元提高到125元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38元
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由每人每月109元提高到120元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由每人每月935元提高到1029元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由每人每月698元提高到769元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