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惠民县**坊街道**村**号。
自2018年1月任惠民县**办事处**家社区村委会委员、镜**党支部书记,2021年1月8日因违纪违法被中共惠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2021年1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惠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21年1月8日,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镜**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村集体水库承包费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支出。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将犯罪所得全部退赔。1.主体身份证明、账目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田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