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王某某受贿案起诉书!济宁市原中国移 动通讯集团分公司一副总经理!受贿将近150万元.....
济宁一大公司原副总经理被逮捕
> 济宁王**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82********,汉族,大学文化,三级**,群众,原中国移动通讯集 团**有限公司**区**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宁市任城区**街**花园小区**号楼** 单元**室(户籍地**)。 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 置,当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留置; 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拘留,当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 执行拘留; 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2月8日由济宁市公安 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1〕1号(节选) 本案由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 受贿罪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近150万元
2014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移动某某集团山东 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责终端管理、渠道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陈某 甲、杜某某、谢某某、麻某某、石某某、强某某六人给付的钱款共计1455371.47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房屋等个人支出。
1 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某某通讯集 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渠道及终端运营中心终端 管理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曲阜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在手机销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九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非 法收受陈某甲给付的好处费共计543000元。
2 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某某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 司济宁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渠道及终端运营中心终端管理的职务便 利,为请托人某某济宁大区经理杜某某在手机销售业务方面提供 帮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非法收受杜某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59898.47元。
3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某某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 司济宁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渠道及终端运营中心终端管理的职务便 利,为请托人中国移动通讯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营 销中心工作人员谢某某在手机销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非法收受谢某某给付的好处 费共计154000元。
4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某某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 司济宁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渠道及终端运营中心终端管理的职务便 利,为请托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手机营销业务负责人麻某某在手 机销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非法收受麻某 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50000元。
5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某某通讯集团山东 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渠道及终端运营中心终端管理的 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某某公司金立手机济宁运营商经理石某某在 手机销售、移动数据查询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现金交付、微信 转 账 的 方 式 , 先 后 多 次 非 法 收 受 石 某 某 给 付 的 好 处 费 共 计404890元。
6 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中国某某通讯 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渠道及终端运营中心渠 道管理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曲阜某某有限公司vivo品牌手机运营 商部门负责人强某某在查询有关移动数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 二十六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非法收受强某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243586元。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 带至济宁市廉政教育中心(任城点)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 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月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亲属代为退缴全部涉案赃款1455371.47元。
> 王**犯罪事实清楚将以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1〕1号(节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 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 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丽
2021年1月7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